永昌二十九年,正月十五,上元佳节。洛阳城内外,火树银花,人声鼎沸,天子与民同乐,解除宵禁三日,一派盛世升平景象。然而,皇城大内,政事堂旁那间门窗紧闭的厅堂内,气氛却凝重得几乎能滴出水来。炭火依旧烧得很旺,却驱不散争论激起的灼热与寒意交织的诡异氛围。
《宪章》起草的核心争议,终于从相对外围的“臣民权利”,推进到了最核心、也最敏感的领域——皇权与律法的关系,或者说,皇帝的权力边界究竟在哪里。
摆在众人面前的,是狄仁杰根据李瑾的理念、结合众人连日来争吵妥协的初步成果,并加以润色、调整后,拟出的《宪章》草案新章节,暂名为“国宪篇”。其中开篇明义的第一条,就石破天惊:
“律法者,国之权衡,时之准绳,天下公器也。天子承天景命,抚育万方,为天下主,亦当垂范天下,恭行律法。凡国家大政,赏功罚罪,生杀予夺,皆需明定律令,布告中外,一体遵行。皇帝诏敕,不得与已颁之成法明律相悖。若有特旨需出律外,当经三省复议,明示缘由,著为定例,以昭慎重。”
短短百余字,却像一块烧红的烙铁,烫得在座所有大臣心头剧震,冷汗涔涔。如果说之前“君权天授而显于民”还只是理论上的争辩,“臣民权利”还带有安抚和道德劝诫意味,那么这一条,就是赤裸裸地、直接地对皇权施加限制了——皇帝也要守法,皇帝的命令不能违背已经颁布的成文法,即便要有“特旨”,也需要经过特定程序并说明理由!
“荒谬!大逆不道!此乃乱国之本,亡国之音!” 礼部尚书崔日用几乎是拍案而起,脸色铁青,胡须颤抖,指着那纸条文,手指都在哆嗦,“狄相!诸公!此等条文,岂可形诸文字?简直……简直骇人听闻!‘皇帝诏敕,不得与成法相悖’?那要皇帝何用?天子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律法本就是天子所定,用以治民,岂有天子反受其制之理?这……这置君王于何地?置纲常伦理于何地?!”
他激动得几乎要背过气去,身旁的同僚连忙搀扶。但他的话,却道出了在场绝大多数人,甚至是包括宋璟、张柬之在内的支持宪章者的心声深处的惊惧与疑虑。限制君权可以讨论,但将皇权明确置于“法”之下,这完全颠覆了千百年来的政治伦理和权力结构。
“崔公稍安。” 狄仁杰的声音依旧平稳,但面色也极为凝重,他环视众人,缓缓道,“此条立意,确乎惊世骇俗。然,诸公细思,历朝历代,因君王一时喜怒,法外施恩,或法外加刑,而导致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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