恃私意。今将‘重法、慎令、咨议’之圣君美德,明载于宪章,以为后世法,正是光大帝王之道,何来束缚之说?乃是为后世君王立规立矩,使其远离奸佞,近贤臣,行正道!”
宋璟不愧是文坛领袖、政坛老手,一番话引经据典,将李瑾、狄仁杰那带有制约意味的理念,包装成了对“圣君之道”的总结和对后世帝王的“规劝”与“保护”,一下子提升到了道德和****的高度。
反对者一时语塞。从太宗、到本朝皇帝,确实都有重视法律、不专恃私意的言行,将其总结、升华,写入宪章,似乎也说得过去。虽然“咨议附署”仍让他们觉得刺眼,但比起最初草案的“不得违背”、“需经复议”,已经温和了许多。
争论持续了整整一天。从清晨到日暮,厅堂内的灯火早早点燃。激烈的辩论、反复的推敲、小心翼翼的妥协……最终,在狄仁杰的主持和宋璟等人的支持下,关于“律法地位”的核心条款,以狄仁杰修改后的版本为基础,略作调整,勉强获得了多数参与起草者的默许。虽然仍有如崔日用等少数人坚决反对,拒绝在相关条文上署名,但大势已定。
定稿的条文如下:
“国宪第一:律法为本。 律令格式,国之纲维,定分止争,禁暴安良,期于至公。天子受命于天,总理阴阳,为律法之原,万民之极,当率先垂范,恪守律制,以彰至德,以率天下。凡常行赏罚,生杀予夺,务依明律,以成信典。
国宪第二:诏敕之制。 天子诏敕,所以布大信于天下。凡涉国家常典,民生利病,皆需详稽律令,斟酌时宜。若事出非常,情属权宜,需有特旨,当付中书、门下及有司详议附署,明示事由,务求允当。所颁特旨,可著为令、格,补律之未备,俾使有所遵行,勿使朝令夕改,以失民望。
国宪第三:慎刑恤狱。 刑罚之设,所以惩恶,非以逞私。天子体上天好生之德,慎用刑典。凡狱讼,需经有司推勘,证据确凿,方许定谳。非依律明条,不得滥施刑戮。御史、谏官,得风闻奏事,监察刑狱,以防冤滥。”
条款依旧充满了限制词和模糊空间,但“律法为本”、“率先垂范”、“恪守律制”、“务依明律”、“详议附署”、“明示事由”、“勿使朝令夕改”等词句,已然将“法律应有权威”、“皇帝权力行使应受一定程序约束”的理念,以一种相对能被接受的方式,嵌入了这部《宪章》草案之中。尤其是“国宪第一”开宗明义将“律法”定为“国之纲维”,并将其置于“天子”之前(虽然后面立刻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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