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不明、冤狱丛生、朝纲紊乱之事,还少吗?汉有武帝之‘腹诽’,本朝……亦有来俊臣、周兴之辈,曲解律意,罗织构陷,冤魂无数。其根源何在?”
他顿了顿,目光锐利:“根源之一,便在律法威严不立,君王可凭一己之私,随意逾越、曲解、甚至践踏成法!律法若不能一以贯之,不能成为至高之准则,则奸佞可借此弄权,宵小可借此钻营,而良善无所措其手足,天下何以宁定?”
刑部尚书若有所思,接口道:“狄相所言,确有道理。律法无常,则·民无所依,吏易为奸。本朝永昌以来,陛下力行法治,修订律疏,力求明刑弼教,正是为了杜绝前朝之弊。然……” 他话锋一转,苦笑道,“然此条将君王亦明确置于法下,是否……是否过于绝对,有伤君王威仪?且‘三省复议’云云,三省本是奉诏行事,若皇帝诏令需经三省复议方可‘出律’,那三省岂非有了驳回君命之权?此万万不可!”
“非是驳回,” 张柬之沉吟道,他一直在仔细揣摩李瑾的深意和狄仁杰的措辞,“狄相条文之意,乃是‘当经三省复议,明示缘由,著为定例’。其重点,在于‘明示缘由’与‘著为定例’。意在促使皇帝出特旨时,需有充足、公开之理由,且此特旨本身,亦需成为新的‘定例’,即新的法律一部分,而非可随意更改、朝令夕改的私命。此乃增加特旨之严肃性与规范性,防止随意性,并非赋予三省驳回之权。皇帝若坚持,最终仍可颁行,只是需经此程序,并留痕于史册、法典。”
“即便如此,亦是束缚!” 一位年迈的宗室郡王颤声道,“天子行事,何需向臣下‘明示缘由’?又何必将特旨著为定例?今日可为此事破例,明日即可收回成命,此乃天子之权!若事事需循规蹈矩,留痕于史,天子威严何在?临机决断之能何在?若遇非常之事,急需处置,岂不贻误时机?”
争论再次陷入僵局。一方坚持“律法至上”、“皇帝亦需依法”,认为这是杜绝人治弊端、确保长治久安的根本;另一方则坚守“皇权至上”、“天子口含天宪”,认为这是动摇国本、束缚君王手脚的僭越之举。双方都引经据典,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支持前者的,多是从现实政治教训和李瑾理念出发,怀有深切的忧患意识;支持后者的,则是从千百年来的政治传统、意识形态和自身对皇权的敬畏与依附心理出发。
狄仁杰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他知道,这才是真正的深水区,是皇权与法权、人治与法治最根本的冲突。李瑾提出的这个理念,太过超前,几乎是在挑战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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