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举入仕权”,措辞更为含蓄:“国家设科举、选贡诸途,以广纳贤才。天下士子,凡身家清白、通晓经义、符合定制者,皆可依制参与,朝廷当以公心取才,勿拘门第,以显至公。” 将“权利”弱化为“皆可参与”,并强调“依制”、“符合定制”,且与“勿拘门第”的进步理念结合。
关于“诉讼申辩权”,则写道:“臣民遇有冤抑,可依律向有司陈情、诉讼。有司需依法受理,详加勘问,公正裁判,不得无故拖延、推诿,更不得徇私枉法,屈陷良善。” 重点放在了要求官府“依法公正”处理诉讼上,而非强调臣民的“起诉权”。
此外,还增加了“臣民有依法置产、经商、迁徙(需符相关律令)之自由”、“臣民有依法纳税、服役之义务”、“臣民需忠君爱国,遵守法度,维护纲常”等条款。
这些条款,在狄仁杰的主持和斡旋下,艰难地、一点一点地达成着妥协。每一款都充满了限制词,每一款都保留了巨大的解释空间,距离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权利”相去甚远,但在这个时代,明确将臣民的这些基本权益(哪怕是被重重限制的)写入一部旨在“根本大法”的文件中,并强调官府和皇帝也需要“依法”行事,已是石破天惊的进步。
争论最激烈的,莫过于是否要将“若皇帝或朝廷严重违背宪章根本精神,致使天怒人怨,臣民……可有劝谏、甚至……非常之权?”这类隐含反抗权的条款写入。这触及了皇权的底线,连相对开明的宋璟、张柬之都坚决反对,认为这等于赋予了下犯上的合法性,万万不可。最终,这一条被彻底删除,取而代之的是一句更为模糊的“皇帝与朝廷,当敬畏天命,体察民情,以保社稷长安。若有失德,天象示警,言路当畅,以资规谏。” 将可能的“反抗”弱化为“天象示警”和“言路规谏”。
就在政事堂旁的小厅内争论得面红耳赤之时,上阳宫寝殿中,李瑾的生命已如风中残烛。他已无法起身,大部分时间处于昏睡,偶尔清醒,也极为短暂。王怀恩会低声向他禀报起草的进展和遇到的争论。李瑾听着,浑浊的眼中时而闪过微光,时而黯淡。他清楚地知道,自己那些超越时代的理念,在这个时代注定会被稀释、扭曲、妥协。但他更知道,能开这个头,已属不易。哪怕只是将“臣民权利”、“依法行事”这些概念,以某种形式写入一个具有崇高地位的文件,就是播下了一颗种子。这颗种子可能深埋土中,历经寒冬,但只要有合适的时机,或许就能萌芽。
“告诉他们……” 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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