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构成此罪,而定为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
“依照检方提交的证据和对我方当事人的控告。”
“所依照的有两点,分别是(2)(6)造成个人十万财产的经济损失,和适用错误法律条例。”
“但是.….”
“首先有一点,那就是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钱伟的判定没有得到任何有明确得证据能够证明他判决错误了。
请问检方,以(2)(6)两点来对我方当事人钱伟进行判定其枉法裁判,是不是不太合理?”
“按照检方所陈述的。”
“没有充足的证据而进行判决,是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利益,那么检方对我方的控告,是否也属于侵害了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利益呢?”
“根据高度盖然性,双方都没有充足的证据的话,审判长是可以依据事实条件的客观性去进行判定的。”
“我方可能对于事实的客观性有一定的错误认知,但是所依照的法律条例是没有任何的问题的,所以并不构成枉法裁定的主观要件。”
“审判长,以上是我方的诉讼陈述答辩,我方申请判决钱伟无罪。”
刘军一字一句清晰的将诉讼申请陈述完毕。
面对刘军的诉讼申请,关同微微皱眉,不过也没有太在意,对方的辩诉虽然有理有据,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
审判台,审判长席位上。
咚咚!
敲响法槌。
“控告方有没有需要补充的.….?”
任远东看向苏白的位置开口询问。
“有的审判长。”
苏白点头。
刘军的陈述很完善,可以说是将枉法裁判的全部条件都给说出来了。
并且对于检方所控告的内容进行了一一的反驳。
不清楚事实,就认定对钱伟提起公诉属于没有充足的证据,属于侵害了钱伟的法律权利?
说的貌似很有道理。
但实际上全是放屁!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对方这是在混淆概念。
首先,检方提交的内容实际上是在说钱伟没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去进行判定。
并且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去进行判决,并处罚了张大虎40万元的罚款。
刘军没有提及一个对于钱伟不利的证据倾向。
完全是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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