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的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申请人提交两组证据。”
第一组。岗位变更与信息隔离。
离职交接单原件,岗位一栏:运营支持专员,非AI产品部产品经理。申请人向仲裁庭申请调取被申请人IT系统记录,被申请人已提供。权限变更精确到分钟,5月14日上午9:47,产品文档库权限关闭。5月14日下午2:12,数据看板访问权限移除。5月15日上午10:03,产品核心飞书群移除。技术评审系统会议记录:5月14日至6月15日,AI代码审查项目召开技术评审七次,苏念念参会次数,零。
“离职交接单由被申请人出具,IT记录由被申请人系统生成。申请人在离职前二十二天已不在AI产品部,不再接触代码审查业务的任何核心信息。”
她把打印件递给仲裁员。
第二组。选择性执行。
两份离职证明复印件放上桌。
“申请人同部门、同时期离职的两名同事,一名前端开发,一名测试工程师,均未收到竞业限制通知。竞业限制是公司统一制度,还是针对申请人个人的定向行为?如果是制度,为什么同岗同期离职人员不适用?”
海狸的律师翻了一下材料。没有回应。
顾司玥合上文件夹。没有继续。
仲裁员在看前两组证据。主审仲裁员抬起头,翻了翻手里的权限变更记录,转向海狸的律师。
“被申请人主张苏女士掌握核心商业秘密,但贵公司在她返岗当天就将她调离核心项目并关闭全部系统权限。请问贵公司是否仍然认为苏女士在离职时接触商业秘密?”
海狸的律师停了两秒。
“调岗是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与竞业限制的启动是两个独立事项。”
仲裁员低头记了一笔。
顾司玥开口了。
“如果调岗与竞业无关,那请问被申请人启动竞业的依据是什么?是申请人在运营支持岗接触到的信息,还是她二十二天前在另一个岗位接触到的信息?”
她停了一拍。
“如果是后者,被申请人自己关闭了她的信息接触渠道,切断了她与核心项目的一切联系,又主张她仍然是需要限制的对象。这个逻辑矛盾不是申请人造成的,是被申请人自己造成的。”
海狸的律师翻开一页文件,看了三秒,合上了。
仲裁庭宣布休庭合议。
苏念念坐在椅子上没动。顾司玥在旁边整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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