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推进线】
2039年9月,华夏首都,国家文物局地下深层法律战情分析中心。
与其说这里是会议室,不如说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诉讼战情室”。环形的多层工作台上,数十名国际法律专家、历史学者、翻译员和技术分析员正在紧张工作。巨大的主屏幕上,分区域显示着不同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际公约)的条文分析、判例数据库、大英博物馆历年财务与运营报告结构图,以及通过各种公开渠道和合法信息搜集手段获得的、与大英博物馆董事会成员及关键利益相关方有关联的网络图谱。
中心负责人,一位曾任职于海牙国际法庭的资深国际法专家,正在向陈思源、赵海川以及“重光工程”法律总顾问团队汇报最新突破。
“经过数月对英国法律体系,特别是《1963年大英博物馆法》及其相关判例的深度剖析,我们找到了一条可能的‘裂缝’。” 专家指着屏幕上高亮显示的法条,“该法案核心是禁止博物馆‘处置’(dispose of)馆藏。传统解释包括出售、损毁、赠与等。但我们注意到,法案在立法原意和后续司法实践中,从未明确排除一种情况:即当某件藏品的所有权存在根本性争议,且争议涉及‘非法剥夺’(illegally deprived)这一严重事由时,博物馆继续持有该物品是否仍属于纯粹的‘保管’行为?或者说,这种持有本身,是否可能构成对‘非法状态’的持续,从而触发普通法中的‘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或‘非法占有’(conversion)之诉?”
他切换屏幕,展示一份份古老的英国衡平法案例摘要。“我们在18-19世纪的英国判例中,找到了数起涉及战争掠夺物归属争议的案件。虽然这些案件大多以维护‘现时占有者’权益告终,但其判决理由中,都不同程度地承认了原所有者在‘非法剥夺’情况下享有某种‘道德权利’(moral claim),只是当时受限于国际法不健全和‘胜利者权利’观念,未能支持返还。然而,法律精神在演进。特别是二战后,随着纽伦堡审判确立‘****’原则以及对掠夺艺术品的追索实践,国际社会对‘非法剥夺’文物的态度已发生根本转变。”
另一位专注于英国议会程序的专家补充:“更重要的是,《1963年大英博物馆法》并非不可修改的‘神圣文本’。它是一部议会立法,理论上,议会可以通过新的法案予以修正或设定例外条款。关键在于政治意愿和舆论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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