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通商交易务”的设立与“专营证券”的发售,如同在平静的湖面投入巨石,激起的波澜尚未平息,另一道更直接、更猛烈、也更精准的浪涛,已紧随其后,拍向那些盘踞在盐铁利益链条上的庞然大物。
麟德二年六月,盛夏的长安城被骄阳炙烤,但比天气更热的,是尚书省新颁的一道政令,以及随之而来的一份细致章程。这一次,不再是“专营证券”那般带着未来预期和投资色彩的金融产品,而是 直 接 针 对 现 有 盐 业 流 通 体 系 的 重 磅 改 革 —— 盐 引 制。**
“ 奉 天 承 运 皇 帝 制 曰: 盐 乃 国 之 重 器, 民 生 所 系。 为 整 肃 盐 政, 平 抑 盐 价, 杜 绝 私 贩, 保 障 国 课, 兹 决 定 自 麟 德 三 年 元 旦 起, 于 全 国 推 行 盐 引 专 卖 新 法。 所 有 官 盐 之 生 产、 收 购、 储 运, 统 由 新 设 之 盐 铁 转 运 使 司 掌 管。 民 间 商 贾 若 欲 贩 运 销 售 食 盐, 必 须 先 至 各 地 盐 铁 转 运 分 司 或 指 定 柜 坊, 购 买 相 应 额 度 之 ‘ 盐 引’ ( 官 制 专 卖 凭 证), 凭 引 至 指 定 盐 场 提 盐, 按 引 缴 纳 盐 税 及 专 营 费, 方 可 合 法 运 销。 无 引 贩 盐, 一 律 以 私 盐 论 处, 从 重 治 罪! 各 地 旧 有 盐 商, 可 凭 过 往 经 营 记 录 及 纳 税 凭 证, 于 限 期 内 赴 有 司 登 记, 经 审 核 后, 优 先 获 得 首 批 盐 引 认 购 资 格。 具 体 章 程 如 下 … …”**
与“专营证券”不同,盐引是 实 实 在 在 的 交 易 和 运 销 许 可 凭 证, 直接对应着未来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某一数量的食盐实物。它标志着朝廷不再满足于仅仅收取盐课,而是要 直 接 掌 控 从 盐 场 到 市 场 的 整 个 流 通 链 条。 盐引的发行、定价、分配权,完全收归新成立的盐铁转运使司(明眼人都知道,这将是李瑾直接掌控的机构)。这意味着, 过 去 那 种 盐 商 与 盐 场 私 下 勾 结、 低 价 拿 盐、 走 私 贩 运 的 模 式, 从 根 本 上 被 宣 判 了 死 刑。 盐商想要继续做食盐生意,就必须按照朝廷的新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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